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5-03-31 来源:爱永吉

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水利厅 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规〔2024〕3号)要求,自2024年12月1日起,吉林省已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政策。为确保取水户合法合规取水,现将水资源费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除外,所有在永吉县境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均需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情形:(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要求,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对其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纳税人应当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同步将取水计量数据通过取用水管理平台等渠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报纳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或者按照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

(二)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

(三)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发生故障、损毁,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修复的;

(四)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不能准确计量全部取(排)水量的;

(五)纳税人篡改、伪造取水计量数据的;

(六)其他需要核定水量情形的。

三、根据《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水利厅 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取得取水许可证,在此期间缴纳水资源税按正常适用税额标准执行;到期未取得的,其在2024年12月1日起至日后发生的取用水全部视同超计划取用水,按照超计划取用水适用税额标准征收全部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请各取水户及时到永吉县水利局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依法缴纳水资源税,确保合法合规取水。

特此公告!

永吉县税务局     永吉县水利局

2025年3月31日

编辑:张凯彤

初审:牟磊

复审:张骞文

终审: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