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保障空气环境质量和交通畅通,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实施农作物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大豆、玉米、水稻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同时包含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永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工作负总责并具体实施。
四、各乡镇(区)负责制止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并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对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加大巡查管控和督导查处力度。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执法不严的乡镇(区)、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按照《吉林省秸秆禁烧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永吉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