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公安局关于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

时间:2020-02-04 来源:爱永吉APP

     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的有关部署,为积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医疗秩序,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后,从疫情高发区往返永吉县(含中新食品区、北大湖开发区代管永吉行政区域,下同)人员,尚未在社区登记备案的,必须24小时内在社区(村居)向社区工作人员、居(村)委会完成登记备案,以便接受相关服务。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造成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从疫情高发区往返永吉县未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疫情高发区往返永吉县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被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治疗痊愈后按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尚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近期有从疫情高发区往返永吉县人员,应当及时向社区(村居)工作人员、居(村)委会报告,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四、在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一)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

(四)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

(五)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八)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倒卖野生动物的;

(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十一)不服从小区登记管理、村屯管控,对管理人员进行无理纠缠、辱骂、殴打或用交通工具堵塞通道,造成正常车辆无法通行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本通告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

 

 

 

永吉县公安局

2020年1月31日



编辑:宋宇宁

审核:张骞文